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林治山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林**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2)汪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林**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汪**补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