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黄**与姚**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黄**与被执行人姚**(2013)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