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黄**与被执行人姚**(2013)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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