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朴*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2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07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朴*在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75元,申请执行人朱**自动放弃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龙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