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辽源**中学、孙**、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辽源**中学、孙**、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龙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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