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辽源**中学、孙**、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龙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通化县**村民委员会与王**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沈**、张**、沈**与被执行人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陈**与沈**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石**与被执行人华一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诉辽源市**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王**与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孙**与张**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陈**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龙*、龙**、龙**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张**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