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沈**、张**、沈**与被执行人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张**、沈**与被执行人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无力垫付查封房屋的前期评估费用,正与被执行人李**协商用查封房屋抵顶赔偿款,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吉林省**民法院(2011)白山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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