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时不能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四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