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吕**人身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吕**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龙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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