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农**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农刑自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自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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