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农**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农刑自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自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