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温远芹申请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刑重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应支付申请人温远芹案款17000.0元,承担执行费15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暂无履行能力,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7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