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申请刘**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榆**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0.509577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榆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