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韩*、郑**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上诉人刘**与安小东、孙**、李**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用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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