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韩*、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韩*、郑**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