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吉林省**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赔偿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朝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吉林省**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限公司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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