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398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民法院执行。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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