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学凤、赵**与被执行人车洪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长执字第39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于学凤、赵**与被执行人车洪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民法院执行。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