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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赵**、李**、陈**、邓**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赵**、李**、陈**、邓**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立登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以请求依法立案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嘉系刘**之子,刘**于1997年6月28日被孙**枪杀,案经建昌县公安局调查结论为:报复杀人,畏罪自杀。现刘*嘉起诉赵**、李**、陈**、邓**赔偿,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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