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等申请刘*深附带民事赔偿指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迟**、宋**、宋**、王**与被执行人刘*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长春**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长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316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长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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