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