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殿利与被执行人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上诉人刘**与安小东、孙**、李**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用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杀人犯罪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赵**、李**、陈**、邓**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路放与高**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申请刘**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刘**与吉林省**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赵**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韩*、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