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8)铁银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姜**与被告郎录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花姜**于2015年9月24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铁银民一初字第709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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