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尹和与被执行人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尹和与被执行人王**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古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重新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08)古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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