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崔**与被执行人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被判无期徒刑,正在服刑,无生产经营活动,在银行有开户无余额,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止铁岭**民法院(2014)铁刑初一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