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甄*与被执行人王**(已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甄*与被执行人王**(已死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古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1)古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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