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庄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16429.65元及利息,执行费146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扣留被执行人刘**的土地承包金1000元,并于2015年9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银行存款2010元,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执行标的3010元。现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