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罗**、罗*、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