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冷*与被执行人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