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辽宁纳可生物与沈河区**理办公室强拆房屋违法并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沈阳纳**有限公司以其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从申请执行人存续分立而出并承继享有申请执行人未结诉讼主体及未结诉讼权益为由,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沈阳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事由不符合执行中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主体的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第三人沈阳纳**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