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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张*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0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637.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

2、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无银行存款。

3、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15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徐**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张*名下无车辆登记。

5、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裴**与被执行人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6、2015年11月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089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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