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州**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都鸣德与姬*、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联合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打丫、孟*等与袁*(孝)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与郭**、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步可与陈*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裴**与张*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张**与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华润天能徐州**限公司与徐州林**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姬**与杨**、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