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辉诉**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徐州**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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