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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打丫、孟*等与袁*(孝)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钱打丫因与被申请人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钱打丫申请再审称:1.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柳新派出所所作笔录虚假,没有申请人的母亲张**的笔录,且袁**陈述张**殴打其并不是事实;2.柳新医院没有将原始病历给申请人,导致张**在徐州市六院抢救的费用未予计算;3.袁**明知道张**在他家门口喝药,但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张**抢救无效死亡,袁**构成了刑法上的不作为,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追究袁**的刑事责任以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因相邻土地问题与袁**发生纠纷后喝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原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袁**赔偿张**损失的5%,并依据申请人一方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相关票据计算张**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要求追究袁**的刑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钱打丫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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