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诉被告徐州**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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