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李**等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邵**、李**、张**、张**申请执行吕*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吕**称,1、邵**、李**、张**、张**申请执行吕*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与异议人无任何关系,现法院执行异议人的财产,无法律依据。2、被执行人吕*犯罪后,吕*家人分五次先后向异议人借款150000元,其中60000元用以赔偿申请执行人,90000元用于吕*家庭给其女儿治病。异议人和吕*之间属于债务关系,吕*之父将150000元偿还给异议人,并无不当。现法院冻结异议人名下的1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名下100000元存款的查封。

吕**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中国农**分理处存折一份、杨*、吕**、马**、吕**、张**证人证言各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邵**、李**、张**、张**与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徐州**民法院在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徐*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吕*应赔偿附带民事纠纷原告人邵**、李**、张**、张**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60080元,丧葬费人民币17945元,赔偿邵**生活费5920元,李**生活费110160元,共计人民币294105元。(已支付3万元,余额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因被吕*没有履行义务,邵**、李**、张**、张**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2月20日,徐州**民法院作出(2012)徐**第58号指令函,指令本院执行。2012年1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吕*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吕*正在服刑,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2014年6月30日,李**、张**、张**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吕*因其女儿吕**病亡,在徐**童医院取得一笔补偿款,本院遂对该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2014年3月11日,吕*、马*(吕*之妻)与徐**童医院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为吕*、马*,乙方为徐**童医院,因甲方之女马**在徐**童医院因病死亡,乙方考虑到吕*、马*家庭困难,不再向其主张所欠医疗费106640.73元,并一次性补偿甲方250000元,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甲方的签字人为马*、吕*(代)及马*之父吕**。协议签订后,徐**童医院开具了25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马*、吕**于2014年3月12日在工行淮海西路支行开具账户,分别将上述250000元存入各自的账户,其中马*存入100000元,吕**存入150000元。2014年8月1日,吕**又将该笔款项转存至吕**(吕*之姑)名下。2014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邵**、李**、张**、张**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吕*之父吕**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吕**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了吕**的银行账户。2014年10月11日,为便于执行,本院对吕**的账户采取了控制性措施,该账户现有存款100000元。

另查明,邵**于2013年11月病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本案中,从在案证据看,吕**账户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系徐**童医院给付吕*的赔偿款,吕*之父吕**将此笔赔偿款转至吕**名下,是为了规避执行,故本院冻结吕**名下的100000元存款,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吕**所提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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