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3418.29元,执行费280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人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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