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贲**申请执行贲**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皋石*初字第0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贲**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