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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