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钱**、南通市**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