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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谈*与梁**、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申请再审称:(一)、谈*在诉讼中弄虚作假,1、在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中指控及证言弄虚作假,2、在一审中其提供的病历及病休单弄虚作假,3、其所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弄虚作假;(二)、一审法院违反程序,一年多时间没有调取海门市公安局督查组重新调查的结论报告及视频资料,并采纳海门市公安局提供的伪造材料定案;(三)、海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歪曲事实。据此,请求撤销(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谈*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谈*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南通汽运**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海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提供的材料没有弄虚作假,其所提交的诉讼材料也没有弄虚作假。请求本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谈*向一审法院提供诉讼材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1、谈*为追究梁**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后其又撤回了要求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的指控,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因该案未成讼,故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2、谈*在发生纠纷后第二天即2012年1月2日到医院就诊不仅有病历证明,且有相关检查报告单相佐证,梁**认为谈*的病历遭篡改无依据。且梁**对谈*在一审中所提供的病历及病休单弄虚作假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3、经江苏**事务所委托,南通**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谈*伤残程度等进行了鉴定,梁**对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此后,一审法院委托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谈*伤情等重新鉴定,并以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定案,故伤残鉴定报告弄虚作假不能成立。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尚无证据证明一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梁**要求调取海门市公安局督查组重新调查的结论报告及视频资料,本院二审时曾致函海门市公安局,核实是否另有不同的车载视频资料或卷宗材料。海门市公安局回函称,车载视频资料和卷宗材料均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供。故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存在梁**所谓违反程序问题。

至于梁**认为海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歪曲事实,此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其可另行依法向有关部门主张。

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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