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黄仁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09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