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其桂诉被告宗**、中建**限公司、上海天**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宗**、中建**限公司、上海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