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与被告**民医院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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