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经万*、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依据:(2015)港少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经万茂、刘**、任**、经**、经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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