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执行依据:(2015)港少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经万茂、刘**、任**、经**、经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少民初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