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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茆中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茆中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茆中年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4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茆中年所有的翻沙厂设备,并且以55200元抵偿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件中,除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翻沙厂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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