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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程有限公司、夏季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连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司)因与被申请人连**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端正公司)、夏季英、张**、张**、王**、王**、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港民初字第0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诚**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端正公司的代理人庄**是该院的人民陪审员,按规定应当回避,但原审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释明,是否要求庄**回避。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端**司在听证中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的申请明显超出了法定申请再审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夏季英、张**、王**、王**在听证中称:同意端正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诚**司虽在再审申请中称原审程序违法,但未能在其申请再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其再审申请已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连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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