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依据:本院(2009)港民一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龚**与被执行人于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港民一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杨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龚**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