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陆新建申请执行王*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33.43元,诉讼费、鉴定费1560元,执行费111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亦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司法拘留14日,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