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有限公司与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9.5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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