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9.5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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