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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限公司与陈**、贾**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5年1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2月5日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缓交和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5年5月15日向上诉人东莞市**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东莞市**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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