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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2月12日中午,原告应被告聂*要求送了一袋字画到被告处,被告不在家,由被告妻子接下字画。原告离开前交代袋中装有字画46卷,字画很贵,不要放在店铺中间。2月13日晚上8点,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创汇批发部处,被告说字画太贵不买了,让原告将字画拿回去。原告将字画拿回去后一看,发现只有30卷字画。2月14日晚上,原告发现字画的数目不对而找被告,被告不在,后原告报警。被告聂*回来称他没有拿字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聂*归还被拿走的字画14卷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聂*归还被拿走的字画16卷给原告。

原告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中午,原告陈**称其按照聂*的要求送了一袋共46卷字画到聂*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东区中沙街6巷1号齐富湾球场边创汇批发部,当时聂*不在批发部,由聂*的妻子接收字画,并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当日晚上八点钟陈**又到聂*的批发部,聂*称字画太贵不买了,让陈**将字画拿走,陈**将字画拿回家后点数时发现字画少了16卷。次日,陈**到聂*的批发部找聂*要求拿回缺少的16卷字画,聂*称其没有拿过字画,因此产生纠纷。陈**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主张被告聂*拿走其字画16卷,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未对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陈**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聂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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