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加路诉被告胡**、温**、赖*、许**、利景全、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加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付),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