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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