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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