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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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